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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安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借记卡业务管理,防范借记卡业务风险,维护持卡人、发卡行、受理行、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泰安银行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我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人民币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POS 消费、代发工资、代缴各项费用、网上支付、自动理财、自动转账、行业应用、圈存、圈提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账户资金必须先存后取,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 我行发行的借记卡按介质的不同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 IC 卡、纯IC 卡和纯电子现金卡(以下纯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IC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账户分类分为I类户、II类户和III类户,按行业应用分为公交应用卡、社会保障卡;以及依附上述银行卡品种发行的联名卡。

  公交应用卡、社会保障卡的行业应用账户的申领、激活、使用、挂失、解挂、补卡、换卡、密码重置、收费、计息、注销等业务应当遵守相关单位规定。

  第四条 II、III类账户开户验证业务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等必要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持卡人身份真实性。I类户开户行作为银行卡账户验证业务的被验证行,将从中国银联等清算机构接收前述个人信息并与本行留存的持卡人个人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并输出核验结果,反馈给相应II、III类账户开户行,同时留存该笔核验业务的日志信息以便于开展安全管理和客户投诉处理。

  第二章  申领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我行认可的渠道申办个人借记卡,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联名卡的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同一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I类户,已开立I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II类户或III类户。同一客户在我行开立实体借记卡数量最多为4张(含)。社会保障卡不受I类账户数量限制,同一客户只能开立一张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代理人代理开卡时,受理网点必须全面了解和审查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和代办性质等,并据此判断个人代理开卡的理由是否正当,如理由明显不正当,不得为其办理。受理网点需电话核实被代理人真实意愿,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留存双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合法的委托书等资料。代理开立的银行卡,被代理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修改初始密码后方可启用,启用前仅支持资金存入等贷记交易。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我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经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七条 主卡持卡人申请附属卡时,需提供主卡本人及附属卡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每张主卡最多可以申请附属卡1 张,且主卡和附属卡不能为同一客户,附属卡支持主卡部分功能,在主卡授权的范围内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条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应当遵守我行及相关单位规定。借记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透支。银行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存入,严禁公款私存

  第九条 IC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电子现金账户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按照人民银行电子现金业务规则,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不能用于提取现金,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 1000 元(含)人民币,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我行电子现金业务规则随监管规定的调整而调整。电子现金交易以芯片为介质,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十条 根据中国银联规范,我行发行的具有银联闪付标识的IC借记卡客户开通银联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IC卡或支持“银联手机闪付”的移动设备,在境内指定商户进行1000元及以下的“闪付”交易时,无需密码和签名即可完成支付。持卡人根据需要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银联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开通、关闭及限额维护。对符合《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风险补偿方案》规定的情形,按照该方案进行处置。

  持卡人可以根据我行规定的条件,选择其他多种金融服务,持卡人除电子现金交易、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外,我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漏或带有电子现金功能的 IC 卡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自助设备上取款,每卡每天提款额度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持卡人对记载重要个人金融信息的交易记录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三条 持卡人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按照规定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四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银联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和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借记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授权他人使用。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我行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为其新开立账户。凡因持卡人有上述行为而造成的风险和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连续输错金融账户密码次数超过5次,我行将对银行卡金融账户实施账户锁定。若持卡人仍记得密码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到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验证密码无误后解除账户锁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到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第十六条 持卡人银行卡或金融账户密码遗失、个人相关信息泄露、被盗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拨打我行 24 小时客服电话 0538-96588 /4006586588或到营业网点办理口头挂失,持卡人须在口头挂失之日起 5 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系统自动解挂。正式挂失生效后可到正式挂失申请网点领取新卡或办理销户等手续。挂失生效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IC 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可办理挂失手续,由此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撤销正式挂失和网点的临时挂失,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原挂失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挂失撤销手续。通过电子渠道和客服电话办理的临时挂失,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挂失撤销手续。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对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我行服务质量并对不符的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借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息方式等,如相关项目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选择停止使用。

  (三)有权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或自助设备查询借记卡账务或打印交易清单,并可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进行查询。

  (四)自动享有我行新推出的服务功能,因业务规定需要由持卡人到柜台办理确认手续的除外。

   (五)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POS消费、投资理财等业务,具备安全、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可在全球银联受理环境使用。如遇拒绝办理,持卡人有权向我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六)可以凭借记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我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应按照屏幕提示正确操作,如因终端故障、操作不当或密码错误等原因导致吞卡,可在吞卡后按照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规定期限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七)应在卡片有效使用期届满前,及时办理换领手续。卡片有效期过后,其所包含的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务债权关系仍然有效。IC 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磁条卡长期有效。

  (八)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有关费用以及相关签约业务解约后,可持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销户,销户后如还有未达款项,我行仍保留追索权。IC卡如已开通电子现金账户且无法读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时,需过清算期后电子现金余额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后方可结清,若需立即结清,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将无法退还。

  (九)持卡人应将本人的手机号码作为银行个人信息的预留手机号码,个人信息如有变更,本人必须及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我行营业网点如实办理维护客户信息业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纠纷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十)同意我行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权机构提供其个人金融信息。

  (十一)发现其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应立即采取挂失、修改密码等有效措施,防止资金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二)应承担因借记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十三)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银行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我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记卡所有权属于我行。依法合规经营个人借记卡业务,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章程、收费标准、使用说明等资料。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利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持卡人的查询、投诉等要求及时答复和处理。

  (三)有权按照主管部门对银行业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要求及我行业务发展需要,对借记卡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制定、修改或变动,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官网等渠道查询。如主管部门调整或我行主动调整借记卡章程、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我行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自动生效。届时,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须按修改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四)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银行卡及所属客户权益进行客户等级调整,并按照升降级后对应的标准计收相关费用或享受对应客户权益。

  (五)依法对持卡人的个人金融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个人金融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我行另有约定的除外。有权机关出示相关手续后,我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六)切实尊重和保障持卡人的自由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合法权益,主动公示或向持卡人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计息政策及其他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进行欺诈性、误导性宣传,便于持卡人根据相关信息做出自主判断。对持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的项目,应停止推荐或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七)履行反洗钱职责,加强借记卡账户交易监测,对账户交易符合大额、可疑交易特征的,按照规定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并有权对持卡人存在不合理用卡行为或用卡行为涉嫌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采取如下措施:向有关部门报送涉嫌违法行为情况及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对其银行卡进行止付;要求持卡人销户;列入黑名单;业务准入限制;取消持卡人使用银行卡的资格等。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我行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由于不可抗力、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或客户本人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我行在银行的权利义务范围内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帮助,但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我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以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五章   计息

  第十九条 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办法及我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我行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不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泰安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泰安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章程的权利,修改后的条款将通过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泰安银行借记卡章程》(泰银行办发【202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