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将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泰安银行现将办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业务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本公告所称贷款包括个人房屋按揭类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小微经营性贷款以及企业类贷款等)。
以下贷款可不转换:
(一)固定利率贷款。
(二)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的贷款。
(三)循环期限已到期且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循环贷款。
二、转换方式和转换规则
(一)转换为LPR加点形成的浮动利率贷款:
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上一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2、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其他贷款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根据我行具体转换方案协商确定。
3、在转换后的每个利率调整日,利率水平等于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LPR与转换时点确定的加点数值之和。
4、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二)转换为固定利率
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当前的执行利率水平,利率水平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三)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三、办理方式
1、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截止2020年8月31日,为保障您的权益,请务必于此日期之前及时申请办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事宜。
2、办理渠道
自2020年4月1日起,您的经办客户经理将联系您,选择上门服务或预约柜台办理等方式,通过面签确认将您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或固定利率。后续实现通过电子渠道办理方式的,我行会另行通知。
四、温馨提示
(一)相比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更能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请自主判断是否转换定价基准,我行充分尊重您的选择权。
(二)定价基准变更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变更时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水平,请您届时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三)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