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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理财恒仁新恒梦钱包理财产品说明书-20240123调整E份额销售费率

  重要须知: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共同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谨慎。

  本理财产品由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恒丰理财)发行与管理,代理销售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恒丰理财作为产品管理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的全资子公司。二者互为关联方,可能出现关联交易行为。尽管恒丰理财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关联方进行准确识别,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批、备案并进行充分披露,不会以本理财产品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尽量降低关联交易风险,但仍存在无法完全排除因关联交易而导致影响投资者收益的风险。投资者确认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即视为已知悉并接受本理财产品由代理销售机构的关联方发行与管理。

  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和托管人均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恒丰理财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必要程序产品管理人向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和托管人支付销售服务费和托管费,存在关联交易。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代理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除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产品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只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

  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评级为【一级(低风险)】,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产品管理人决定对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修订,则应在产品管理人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及时通过各代理销售机构渠道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赎回开放日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理财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修订无异议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等的要求,管理人将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需予以配合。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每日持仓信息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恒丰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恒丰理财将应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监管要求报送的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恒丰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恒丰理财对投资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恒丰理财有权依法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名词释义:

  (1)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作为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作为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投资者权益须知: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5)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代理销售机构签署的,作为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产品认购:指在产品认购期内,投资者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7)产品申购:指在产品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8)产品赎回:指在产品开放期内,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卖出已认购或申购成功的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9)开放期:开放期包括申购开放期和赎回开放期,其中,申购开放期指理财产品开放允许投资者申购的一段特定期间,赎回开放期指理财产品开放允许投资者赎回的一段特定期间。投资者在申购开放期或赎回开放期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并不代表申购/赎回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申购/赎回成功。

  (1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本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包括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开放日内交易时段为每个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北京时间9:00至15:15。

  (11)申购/赎回确认日:指管理人对投资者要求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份额的申请予以确认的日期。具体日期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十一条“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

  (12)赎回资金划转日:指管理人将投资者要求全部赎回本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本金和收益或投资者要求部分赎回本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本金划转到投资者指定交易账户上的日期。

  (13)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14)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15)分配基准日:指产品管理人以该日日终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并确定可供分配的投资期间理财利益的日期。

  (16)分配日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的日期。

  (17)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18)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指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9)代理销售机构:指与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的机构。

  (2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指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代理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代理销售机构收到了认购、申购/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恒丰理财的确认结果为准。恒丰理财在认购登记日、申购/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赎回进行确认,并为投资者登记份额,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的提示

  ①为本产品办理相关交易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开始或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结束),投资者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最早不得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最晚不得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

   

  一、产品概述

  

  名称

  恒丰理财恒仁新恒梦钱包

  产品代码

  TTY22001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Z7008122000012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产品类型

  【公募】、【固定收益类】、【开放式】

  风险评级

  【一级(低风险)】。产品的风险评级为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本理财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各自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本理财产品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产品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因投资者个人原因使得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其购买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发行对象

  适合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投资者。代理销售机构对产品的发行对象与恒丰理财不一致的,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币种

  人民币

  收益类型

  净值型(非保本浮动收益)

  份额类型

  A份额代码:TTY22001

  B份额代码:TTY2200101

  C份额代码:TTY2200102

  D份额代码:TTY2200103

  E份额代码:TTY2200104

   

  A份额简称:恒丰理财恒仁新恒梦钱包

  B份额简称:恒丰理财恒仁新恒梦钱包B

  C份额简称:恒丰理财恒仁新恒梦钱包C

  D份额简称:恒丰理财恒仁新恒梦钱包D

  E份额简称:恒丰理财恒仁新恒梦钱包E

   

  如理财产品份额类型有新增、减少和变更,恒丰理财将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告知投资者。

  产品认购期

  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4日

  认购登记日为2022年4月25日,如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产品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对认购期内投资者提交的认购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须在认购登记日后自行进行成交查询。

  认购期,认购份额面值为1.00元/份。

  冷静期

  该产品为公募产品,未设置冷静期。

  产品起始日

  2022年4月25日

  产品到期日

  2099年12月31日

  产品管理人有权缩短理财期限。具体内容详见“提前终止或产品延期”。

  产品存续期

  本产品自起始日起至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止为本产品的存续期,存续期内的开放日可进行申购/赎回。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需要调整交易时段或者暂停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相关调整将以信息披露的形式告知投资者。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本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包括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产品成立日除外),产品管理人在开放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开放日内交易时段为每个申购或赎回开放日北京时间9:00至15:15。

  申购/赎回确认

  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申购/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赎回进行确认,并于2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登记、减少份额,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申购、赎回原则

  本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申请须明确拟申购的金额,赎回申请须明确拟赎回的份额。

  申购

  开放日交易时段,投资者可以申购本产品份额。投资者需明确申购本产品的金额。

  投资者应向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因投资者指定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导致产品申购不成功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最终申购确认情况以产品管理人确认的结果为准。

  赎回

  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请赎回的方式申请退出本理财产品运作,申请赎回须明确申请赎回的产品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申请全额赎回,也可选择申请部分赎回。若投资者未申请赎回全部的本产品份额,则默认投资者剩余产品份额所对应的资金继续进行理财投资。

  投资者只能对已进入理财运作的份额进行赎回,如该笔资金仅申购但尚未确认申购成功,投资者不能提交赎回申请。

  提交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赎回成功,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赎回成功。在赎回确认日前,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后,可以撤销或变更。

  撤销规定

  1.募集期认购撤销

  投资者可撤销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1)每笔认购只能全额撤销,不能部分撤销。

  (2)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撤销规定以代理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募集期最后一日15:15(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

  2.开放日申购、普通赎回撤销

  投资者可于开放日交易时段内撤销当日已提交的申购、普通赎回申请。

  具体规定如下:

  (1)只能全额撤销。

  (2)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撤销规定以代理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开放日15:15(含)之后不能进行撤销。

  3.快速赎回交易不能撤销。

  份额登记

  代理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确认,而仅代表代理销售机构收到了认购、申购/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以产品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产品规模

  本理财产品的计划总存续余额上限为200亿元人民币,规模下限为0.3亿元人民币。当产品总存续余额达到上限时,产品管理人可停止募集,代理销售机构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产品管理人也有权按照实际情况对余额上限进行调整,并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信息公告。

  估值日

  产品存续期内,每个自然日为估值日。产品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理财产品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于每个估值日下一工作日公布。

  每万份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2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理财产品估值”。如遇特殊情况,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

  单位净值

  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详见“理财产品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申购、赎回和提前终止时的分配。

  本理财产品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产品成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产品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理财产品持有人,并将该部分收益(或损失)按日结转到投资者理财账户,使产品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收益分配

  本理财产品根据每日理财产品收益情况,以理财产品每万份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方式(即红利转产品份额,如果上一日出现负收益,需相应核减投资者的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产品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者自认购/申购确认日当日开始享有收益分配权益;自赎回确认日当日起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快速赎回另行约定。理财产品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认(申)购起点

  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0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1元的整数倍。2022922日起,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1元的整数倍。(如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规则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起点金额)

  产品管理人有权对认(申)购起点进行调整,并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应信息。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上限

  1.20000万份,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此进行调整,具体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当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超过该上限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

  2.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不得超过产品份额总数的50%,对于非主观原因导致突破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

   

  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资金100%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及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因此根据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选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1.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也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投资者不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到期的综合投资收益参考值

  2.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至少在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如未披露调整,则以最新披露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准。如有调整,以披露公告为准,不再对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更改。

  管理人/产品管理人

  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产品托管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费用

  1.认/申购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申购费。

  2.固定管理费率:A份额0.3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20%/年);B份额0.3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20%/年);C份额0.3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20%/年);D份额0.3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20%/年);E份额0.3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05%/年)。

  3.销售服务费率:A份额0.2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10%/年);B份额0.30%/年;C份额0.2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10%/年);D份额0.3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10%/年);E份额0.20%/年(份额生效日至2024年1月22日为优惠期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10%/年)。

  4.托管费率:0.02%/年。

  5.赎回费:本理财产品在特定情况下收取强制赎回费,详细内容见“理财产品费用

  6.其他费用(如有)

  具体费用设置详见“理财产品费用”

  赎回资金到账日

  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产品管理人于赎回确认日确认后,将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投资结果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将投资者赎回资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代理销售机构对到账账户、到账日、到账时间另有规定的,投资者赎回资金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到账时间以代理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如巨额赎回)可能延迟

  巨额赎回

  1.投资者可于每个赎回开放日内向代理销售机构提出赎回申请,若任一赎回开放日产品累计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产品总份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2.发生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超出巨额赎回申请部分的赎回申请,并最迟于巨额赎回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具体内容详见“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

  产品不成立情况

  产品认购期结束后,如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则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如理财产品不成立,产品管理人将于原定产品起息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退还投资者认购资金时,认购结束日至资金到账日间不计利息。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的,投资者已募集资金退回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到账时间以代理销售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投资者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提前终止

  本理财产品在特定条件下可能提前终止,若决定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产品管理人将在实际终止日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公告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具体内容详见“提前终止或产品延期”。

  清算期

  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如管理人预计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发行范围

  本产品在全国范围发行。

  购买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购买,具体销售渠道以代理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节假日

  中国的法定公众节假日或公休日。

  税款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但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恒丰理财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恒丰理财将予以代扣代缴,投资者对此应给予配合

  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具体内容详见“理财产品税费”。

  其他

  1.如遇法定节假日、市场重大变化等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产品开放期、申购/赎回确认日等进行调整并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信息公告。

  2.投资者在认购期和开放期内申请认购、申购时,代理销售机构有权冻结投资者缴付的认购、申购款项,冻结期间产品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3.理财产品赎回申请/到期/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

  4.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二、产品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恒丰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管理人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产品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2)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如有)。

  (3)产品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5)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规模上限、认(申)购起点、认(申)购金额上限、认(申)购资金的最低金额等要素。

  (6)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投资者同意产品管理人及代理销售机构因统计分析、内部管理及为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目的,有权使用投资者提供的信息。

  (7)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公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8)有权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

  (9)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理财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0)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2)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及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托管人及投资合作机构

  (一)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2014年2月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托管人主要职责为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产品管理人为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产品税费、接收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投资合作机构

  拟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合作,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负责固定收益类委托投资业务。

  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合作,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负责固定收益类委托投资业务。

  四、代理销售机构

  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代理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五、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期间赎回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六、投资相关事项

  (一)本理财产品资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二)本理财产品资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前款所述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三)各拟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及包含货币市场工具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

  

  资产

  投资比例

  现金

  0~20%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0~80%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0~100%

  1.以上投资比例可在[-20%,+20%]的区间内浮动。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日起3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比例暂时超出该浮动范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则管理人会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信息披露,若投资者不接受,投资者可申请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2.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在不对投资者实质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且按约定公告的前提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超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若投资者不接受,投资者可申请赎回本理财产品。

  (四)投资管理策略

  本理财产品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存款银行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等,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杠杆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利差套利空间,并确定杠杆操作策略。

  3.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进行存款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选择交易对手。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的松紧,决定正回购的操作期限。

  5.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理财产品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6.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管理人对市场公开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和公司债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结合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分析比较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特征,挑选适当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在持有期间出现公开市场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产品管理人会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卖出。

  若本理财产品投资了债权类资产或所投资的债权类资产风险状况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的,产品管理人会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五)投资限制

  1.投资集中度要求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2)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4)全部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5)本理财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恒丰理财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告知产品托管人,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各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流动性和杠杆管控要求

  本理财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本理财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2)本理财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理财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4)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2)、(4)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3)项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投资组合久期管理要求

  (1)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2)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投资者集中度监控与管理

  (1)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七、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方法

  本理财产品净值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产品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日计算理财产品每万份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于该开放日后第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

  1.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对象为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理财产品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理财产品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理财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3.本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将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理财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产品管理人将暂停接受认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产品管理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产品管理人将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产品管理人将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 

  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

  4.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产品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6.产品管理人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单位资产收益率错误处理。

  (二)暂停估值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管理人应暂停本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占理财产品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5.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和理财产品说明书认定的其它情形;

  估值条件恢复时,产品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如产品管理人决定暂停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该产品申购、赎回申请等措施,将于3个交易日内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公告。投资者根据产品管理人另行通知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赎回申请。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每万份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收益率错误。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产品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产品由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产品费用,从资产中支付;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原因,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产品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其他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产品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如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对理财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或有更适合的估值方法,在新的估值方法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估值。

  八、理财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费用是指产品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实物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收取的产品托管费、产品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如有)、代理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强制赎回费(如有)以及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估值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理财产品费用有优惠期的,存在根据市场情况对费率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的可能,如管理人作出调整,将提前3个工作日公告。

  理财产品费用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产品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资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一)托管费

  托管人自产品成立日起,对本理财产品收取一定的托管费,每日(含节假日)计提(产品成立首日以当日理财产品份额计算),于每季度末最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每日托管费以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份额为基数,计算方法如下:

  T=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份额×年化托管费率÷365

  注:本理财产品年化托管费率为0.02%;

  T为每日应计提的本理财产品托管费。

  (二)固定管理费

  产品管理人自产品成立日起,对本期产品收取一定的固定管理费,每日(含节假日)计提(产品成立首日以当日理财产品份额计算),于每季度末最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每日固定管理费以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份额为基数,计算方法如下:

  M=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份额×年化固定管理费率÷365

  注:本理财产品年化固定管理费率为A份额0.3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20%/年);B份额0.3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20%/年);C份额0.3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20%/年);D份额0.3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20%/年);E份额0.3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05%/年);优惠期结束时间以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M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人固定管理费。

  (三)销售服务费

  代理销售机构自产品成立日起,对本理财产品收取一定的销售服务费,每日(含节假日)计提(产品成立首日以当日理财产品份额计算),按代理销售合作协议约定的方式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每日销售服务费以前一自然日理财产品份额为基数,计算方法如下:

  S=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份额×年化销售服务费率÷365

  注:本理财产品年化销售服务费率为A份额0.2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10%/年);B份额0.30%/年;C份额0.2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10%/年);D份额0.30%/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10%/年);E份额0.20%/年(份额生效日至2024年1月22日为优惠期间,优惠期间的费率为0.10%/年)。优惠期结束时间以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S为每日应计提的本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

  (四)强制赎回费

  1.当本产品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理财产品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按1%收取强制赎回费;

  2.本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该产品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上述强制赎回费全额计入本理财产品财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上述做法无益于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R=应征收强制赎回费份额×1%

  R为应计提的强制赎回费。

  (五)浮动管理费

  本产品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六)其它费用

  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强制赎回费(如有)、浮动管理费(如有)之外的产品税收及费用,由产品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七)费用调整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如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至少于新增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调整日之前3个月进行公告;如调降收费标准,则至少于收费标准调整日之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

  九、理财产品税费

  1.理财产品税费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

  2.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3.若适用法律要求产品管理人代扣代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应纳税款的,产品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份额持有人对此应给予配合。

  4.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依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产品税费,应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份额持有人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产品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收取固定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十、理财产品的认购

  1.认购份额:1元人民币为1份。

  2.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下限为人民币0.3亿元,发行规模上限为人民币200亿元。产品成立后存续总规模余额下限0.3亿元,存续总规模余额上限为200亿元。认购期内如产品份额超过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代理销售机构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3.理财产品认购期:2022年4月22日北京时间09:00至2022年4月24日15:15。

  4.认购登记日:本理财产品于2022年4月25日进行认购登记。

  5.认购/撤销手续:投资者可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或撤销本理财产品份额,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6.认购金额:在理财产品认购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0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1元的整数倍。(如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规则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起点金额)。

  7.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产品累计认购份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代理销售机构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8.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理财产品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代理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产品管理人最终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代理销售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认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及认购的份额;

  (3)认购撤单:在认购期内,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已向代理销售机构递交的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除非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否则投资者只能选择全部撤单。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则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初次认购申请或任一追加认购申请,但必须就对应该笔认购的申请全单撤销;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10000元(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否则,投资者应将剩余各笔认购申请一次性全单撤销;

  (4)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申请被受理后,代理销售机构有权冻结【人民币资金形式的】认购款项,冻结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9.单笔认购上限: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200】万元,且应遵守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的限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超限部分的申请。对于产品管理人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

  10.认购费:投资者认购本期理财产品无需支付认购费。

  11.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本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保留2位小数,2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理财产品,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万元人民币÷1.00元/份=1,000,000.00份

  12.发售对象: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者可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申购本理财产品。

  13.理财产品不成立:认购期结束,如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则管理人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管理人将于原定认购登记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事先约定的理财结算账户,认购登记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如果理财产品不成立,投资者除无法获得本理财产品约定的投资收益外,还将影响其投资安排。

  十一、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原则

  1.投资者赎回本理财产品时,产品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时,采用“确定价”原则,即本理财产品申购和赎回价格为1元人民币1份。

  3.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代理销售机构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5.投资者可于申购开放日内向代理销售机构提出申购申请,产品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开放日内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则代理销售机构有权拒绝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6.投资者可于赎回开放日内向代理销售机构提出赎回申请,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确认赎回申请,即按照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开放日内投资者赎回申请递交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投资者的赎回,或对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请赎回份额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进行确认。代理销售机构有权拒绝或暂停超出巨额赎回申请部分的赎回申请。

  7.对于每一笔购买交易对应的理财产品份额,投资者可以选择赎回部分或全部理财产品份额。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元,2022年9月22日起,按照1元执行2022年9月22日起,投资者可多次赎回,如赎回将导致投资者的理财产品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投资者须将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额赎回。

  8.代理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于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代理销售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产品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代理销售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产品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

  9.投资者在开放日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北京时间当日15:15之前可以撤销或变更。代理销售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通知为准。

  10.开放日内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申购金额应遵守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和发行规模限制。单笔申购上限: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20000万元,且应遵守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的限制,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超出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对于产品管理人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

  11.投资者申购本理财产品无需支付申购费。

  (二)申购、赎回程序

  1.理财产品申购

  本产品存续期内任意时间,投资者可以提出申购本产品的申请。其中每个工作日的9:00-15:15(不含)为交易时段,其它时间为非交易时段。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受理后,代理销售机构有权冻结人民币资金形式的申购款项,冻结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

  (1)申购受理

  1)工作日(T日)9:00-15:15(不含)发生的申购,将在当日的交易时段进行受理,在T日后第1个工作日进行有效性确认。该申购申请于T日15:15(不含)前可以撤销;

  2)工作日(T日)15:15-T+1日9:00(不含)发生的申购为预受理状态,将在T日后第2个工作日(T+2日)进行有效性确认,并登记份额。该申购申请于T日后第1个工作日15:15(不含)前可以撤销;

  3)节假日及其他非工作日发生的申购为预受理状态,将在节假日或其他非工作日后第2个工作日的交易时段进行有效性确认,并登记份额。该申购申请于T日后第1个工作日15:15(不含)前可以撤销。

  (2)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3)产品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若本产品实时余额达到本产品规模上限,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本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2.理财产品赎回

  本产品存续期内任意时间,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本产品的申请。其中每个工作日的9:00-15:15(不含)为交易时段,其它时间为非交易时段。

  (1)普通赎回

  1)工作日(T日)9:00-15:15(不含)发生的普通赎回,将于当日的交易时段进行受理,T日后第1个工作日进行确认并划转资金,该赎回申请于T日15:15前可以撤销;

  2)工作日(T日)15:15-T+1日9:00(不含)发生的普通赎回为预受理状态,投资者T日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将于T日后第2个工作日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该赎回申请于T日后第1个工作日15:15前可以撤销;

  3)国家法定节假日(T日)和其他非工作日(T日)发生的普通赎回为预受理状态,投资者T日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将于T日后第2个工作日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该赎回申请于T日后第1个工作日15:15前可以撤销;

  4)投资者进行普通赎回时,赎回申请日至资金划转日前一日计算收益,资金划转日不计算收益;

  5)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余额不得低于相应最低持有份额,实时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的赎回申请,系统将自动予以全部赎回。

  2)快速赎回

  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代理销售机构渠道持有的单只该理财产品单个自然日的快速赎回金额不高于1万元。当日快速赎回的产品份额自赎回日当日起不享受产品的分配权益。

  本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可能为投资者提供每个自然日1万元额度的快速赎回增值服务,即赎回申请成功后快速赎回金额原则上当日划付服务,具体约定以投资者申请快速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时签署的协议为准。特别说明,快速赎回非法定义务,为本理财产品的增值服务。

  (3)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3.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投资者申购超过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等;

  (4)理财产品资产规模过大,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理财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产品存续期内,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及运作情况等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确定大额申购标准,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信息公告,向投资者明确披露该期大额申购的标准及适用期限。当本产品遭遇大额申购时,为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产品管理人可以暂停受理理财产品大额申购申请,从而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大额申购时,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经理向代理销售机构进行单笔申请;

  (6)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时;

  (7)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4.拒绝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4)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5)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三)巨额赎回限制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产品存续期内,任一赎回开放日,产品累计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确认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对于超出巨额赎回上限比例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任意处理方式,并最迟于巨额赎回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1)全部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满足全部投资者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拒绝(或暂停)赎回或部分拒绝(或暂停)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等情形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或对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管理人对于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管理人有权按照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赎回申请递交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或对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进行确认。

  若管理人对于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选择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赎回申请予以撤销。投资者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有权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延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确认权。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若理财产品连续2个开放日(含)及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除有权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等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当发生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管理人选择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将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理财收益分配

  1.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期间及终止时,产品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投资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收益(如有)随理财产品的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2.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理财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每日收益结转份额;

  (3)投资者通过两个以上账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按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账户分别计算;

  (4)当日认购/申购的理财产品份额自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起,享有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自赎回确认日起,不享有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

  3.就期间分配而言,本产品收益支付方式为每日收益结转份额。

  (1)本理财产品根据每日收益情况,以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提当日理财收益(投资者理财收益按日计复利),每日结转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计提的计算位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本理财产品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计提,若当日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理财产品每日收益支付方式采用每日收益结转份额形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理财产品份额。

  (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并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可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公告形式对理财产品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4.就终止分配而言,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财产全部变现,产品管理人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浮动管理费(如有)等)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如代理销售机构对到账账户、到账日、到账时间另有规定的,投资者理财的本金及收益(如有)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到账时间以代理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浮动管理费(如有)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浮动管理费(如有)等,以及由产品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向终止日持有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6.理财产品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投资者理财产品终止日可得资金(如有,下同)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资金=(投资者理财产品终止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终止日总份额)×[理财产品总财产-理财产品应承担的费用-理财产品应承担的税费(如有)]

  应付浮动管理费(如有)根据投资者理财产品终止日的实际收益计算,计算公式详见“理财产品费用”

  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内变现,则投资者应得资金为理财产品实际资产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

  十三、收益测算示例

  (一)收益分析

  1.投资者所得收益

  计算公式

  (1)投资者当日持有的本产品余额=投资者上一日持有的本产品余额+投资者当日产品净申购额。

  (2)投资者当日产品净申购额=投资者当日生效的产品申购总额-投资者前一日生效的赎回总额+当日红利再投结转的总额。

  (3)投资者当日持有的产品余额以产品管理人理财系统完成当日清算后记录的余额数据为准。

  (4)投资者的当日理财收益=投资者当日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余额/10000×当日理财产品每万份收益。

  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5)当日理财产品每万份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总额×10000。

  上述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6)投资者总收益=自产品申购确认日(如为募集期认购则为产品成立日)起至赎回日或产品提前终止日(不含该日)期间相应理财产品资金每日的当日理财收益之总和。

  (7)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是最近第i个自然日(i=1,2,3…7)的每万份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2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实际日收益率折算为年化收益率的方式计算。

  情景分析

  (1)情景1:

  投资者于2020年6月4日认购理财产品5万元,认购份额将于6月8日成立起息,起息日当天产品净值为1。若投资者于6月9日提出全部赎回申请,则产品本金及收益于6月10日进行兑付。假设持有2天中,产品的每万份收益分别为0.9635、0.9645,则投资者最后获得的收益总额为:

  50000/10000*0.9635+(50000+50000/10000*0.9635)/10000*0.9645=9.64元。

  (2)情景2:

  投资者于2020年7月3日交易时段申购理财产品5万元,申购份额将于7月4日确认并起息,起息日当天产品净值为1。若投资者持有3天后于7月6日交易时段提出全部赎回申请,则产品本金及收益下一个工作日7月7日进行兑付。假设持有3天中,产品的每万份收益均为1.0103、1.0104、1.0105,则投资者最后获得的收益总额为:

  50000/10000*1.0103+(50000+50000/10000*1.0103)/10000*1.0104+[50000+50000/10000*1.0103+(50000+50000/10000*1.0103)/10000*1.0104]/10000*1.0105=15.16元。

  (3)情景3:

  投资者于2021年10月1日申购理财产品5万元,申购份额将于2021年10月9日确认并起息。

  (4)市场波动导致投资组合内债券价格下跌、或由于企业信用恶化导致债券违约,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率为零甚至为负,投资者在赎回或者到期时有可能损失理财本金和收益,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和理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二)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本理财产品根据每日理财产品收益情况,以理财产品每万份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将该收益结转为产品份额。投资者自认购/申购确认日当日开始享有收益分配权益;自赎回确认日当日起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快速赎回另行约定。理财产品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理财产品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仅供投资者购买时决策参考或作为测算收益参考,并不代表该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或未来的表现,也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理财收益以产品管理人实际支付为准。

  十四、提前终止或产品延期

  (一)本产品到期日之前,除以下所列理财产品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必须终止的事件: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产品不能存续;

  2.理财产品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或被监管机构要求终止的;

  3.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届至且未延期的;

  4.理财产品延期期限届至且未再次延期;

  5.出现适用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形。

  (三)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

  1.理财存续期内,理财产品连续30个交易日总份额低于1亿份;

  2.如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

  3.本理财产品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

  4.本理财产品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提前终止;

  5.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或管理人认为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财产品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四)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产品管理人有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综合判断决定延长产品期限,推迟理财产品到期日:

  1.预计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理财产品财产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将无法全部变现;

  2.预计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将不能按期向产品管理人划付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

  3.理财产品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尚未终结;

  4.管理人与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延期;

  5.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6.法律规定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人决定本理财产品延期的,将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对延期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延期期限及到期之日,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相关信息已送达,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若投资者如不同意延期的,可在产品管理人公告的延期事项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赎回开放日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五)理财产品终止后,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指引、要求及/或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产品进行清算。

  十五、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渠道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产品管理人授权的恒丰银行官方网站(www.hfbank.com.cn)以及产品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信息平台和渠道(包括代理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短信等)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均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代理销售机构已适当披露其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频率

  1.理财产品成立事项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本产品成立公告。若产品认购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认购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2.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1)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撰写并编制理财产品运行报告,披露本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向投资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理财产品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分析等信息,并将理财产品运行报告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2)本产品成立后,将于每个估值日以及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并于估值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

  3.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的临时信息披露

  (1)发生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产品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政策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产品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产品管理人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产品管理人应于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产品风险更低的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进行调整,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产品管理人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赎回开放日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产品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3)如产品管理人决定运用收取强制赎回费(如有)、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将在运用以上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于运用暂停认/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的,产品管理人还将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4.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产品到期公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5.如果产品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于实际终止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6.如果产品管理人决定延长理财期限,将于原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特别提示,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产品管理人决定对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不接受上述修订,则应在产品管理人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及时通过各代理销售机构渠道赎回本产品(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赎回开放日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若本理财产品投资者逾期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修订无异议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其他事项说明:

  1.本理财产品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产品管理人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