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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

产品简介

  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且基础交易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在我国境内的,即为国内保理业务:

  1、应收账款催收:指我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我行根据债权人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我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4、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有一定规模以上应收账款,且交易对手相对集中。

产品种类

  国内保理业务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债权转让事宜,分为国内明保理(公开型保理)业务和国内暗保理(隐蔽型保理)业务。

  1、国内明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转让一经发生,我行和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给付我行指定的保理专户。

  2、国内暗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我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我行的、由我行监管的账户。我行在国内暗保理融资逾期时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实现遭遇不利影响时可以我行名义随时将账款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国内保理业务按照卖方与我行之间是否有融资行为发生分为非融资型保理和融资型保理。

  1、非融资型保理:又称服务保理,是指根据卖方申请,我行在书面通知买方的基础上,受让其与买方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其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因发生买方信用问题导致到期无法收回时,我行有权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的业务。

  2、融资型保理:是指我行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向卖方提供融资的保理业务。融资型保理按照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又分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

  1)有追索权(回购型)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卖方申请,我行受让其与买方因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当买方不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我行将首先向卖方要求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同时我行继续保留向买方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的权利。出现向买方追索时,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将返还给卖方。

  2)无追索权(买断型)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当其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因发生买方信用风险而到期无法收回时,我行不能够向卖方进行追索,我行承担约定比例的买方信用风险业务。

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信用等以上方式的任意组合均可。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卖方第三方供应链保理业务的卖方及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卖方客户除外在我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2)在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并与我行具有良好的业务关系;

  3)有一定规模以上应收账款,且交易对手相对集中。

  2、办理融资型国内保理业务的卖方第三方供应链保理业务的卖方及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卖方客户除外,除应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信誉良好,持续经营2年以上;

  2)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

  3)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

  4)办理国内暗保理业务时,卖方在我行的信用等级符合相关准入规定;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办理融资型国内保理业务的买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公用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等;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良好;

  3)在行业中信誉良好;

  4)办理无追索权国内明保理业务时,在我行评级符合相关准入规定。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