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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风险意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

   

     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金融诈骗等活动猖獗,大案要案高发频发,涉及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大局。
     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一)非持牌机构、互联网平台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投资理财业务,发售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二)未经批准,销售、宣传“保本保息”“低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筹集资金,收益率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收益水平。
   (三)未经批准,打着“银行”“保险”的旗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或从事其它不法活动。   
   (四)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五)以“虚拟任务”“加盟积分”“消费返利”等为幌子,无商品、无实体依托,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六)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产业为名义,承诺返本付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七)以私募基金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八)以“金融互助”“保险互助”等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九)其他非法集资行为。
    二、非法放贷-主要表现形式
   (一)年利率(含各种变相利息及费用)超过36%的民间借贷活动。
   (二)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的“现金贷”活动。
   (三)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不合规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或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的“校园贷”活动。
   (四)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活动。
   (五)利用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
   (六)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
   (七)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放贷业务的。
   (八)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
   (九)其他非法放贷行为。
    三、金融诈骗-主要表现形式
   (一)贷款领域。使用虚假抵质押物或超出抵质押物价值骗取贷款;假借他人或单位名义骗取贷款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等。
   (二)票据领域。伪造、变造票据;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等。
   (三)信用证领域。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随附单据、文件;使用过期、已挂失等无效的信用证等。
   (四)信用卡领域。使用伪造、已作废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盗刷信用卡;信用卡恶意套现等。
   (五)其他金融欺诈行为。

    四、机构从业人员涉及非法金融活动-主要表现形式
   (一)从业人员私自代客投资理财,向客户宣传推介非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
   (二)从业人员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将保险产品伪造成理财产品进行销售。
   (三)从业人员直接组织、参与民间借贷、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活动。
   (四)从业人员自办、入股投资咨询类公司、网络借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从事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活动。
   (五)从业人员单独或内外勾结,从事金融诈骗活动。 
    五、防范识别方法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购买正规理财产品、保险产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二)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了解查询理财产品和机构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快速致富、 高回报、 零风险” 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四)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目标。
   (五)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等证件。
   (六)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新犯案。
   (七)业务的最终确认应在对外的营业场所办理,防止从业人员利用职位私自代客投资理财,向客户宣传推介非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

    举报邮箱:tayhfxhg@163.com
    举报电话:(0538)96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