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我行对相关业务做出以下调整:
一、个人持我行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二、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三、个人持我行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
四、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特此公告。
泰安银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